2026年北京自考合同法有哪些重點?
2026-05-09 來源:教育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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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北京自考合同法的重點有哪些呢?下面就來給大家詳細說說。

自考合同法考試重點
合同的效力是合同法的重點章節之一。合同法通過對合同的確認,維護正常的交易關系。合同是否有效,不僅關系到法律是否給予保護,還關系到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能否實現。任何有效的合同,都須具備法律規定的要件,即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和社會的公共利益、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合同形式。當然,由于交易活動復雜,合同法允許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附條件或附期限。
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合同會依法成立并生效,對當事人產生法律上的拘束力,當事人可按合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不履行合同或履行不適當,要承擔違約責任。不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原則上合同應歸于無效。按照合同法規定,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者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等的合同,均屬無效,且無效合同自始無效。
不過,過去我國相關合同法對合同無效的確認范圍過寬,導致許多合同僅因欠缺個別要件就被歸于無效,影響了交易活動。為此,合同法在明確合同無效標準的同時,還規定了可撤銷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雖已成立,但不完全符合生效條件,效力能否發生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才能生效,這類合同通常是無締約能力人、無代理權人、無處分權人與他人訂立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不同于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可撤銷合同包括當事人訂立的合同顯失公平和因重大誤解訂立合同這兩種情形,其撤銷權由當事人行使,法院不主動撤銷。當事人申請撤銷的,合同自始無效;不申請撤銷,仍可履行。合同無效有全部無效與部分無效之分,部分無效不影響主要部分履行的,法律允許履行有效部分。
學員學習本章內容,應了解合同效力與成立的區別及意義,掌握生效要件,能運用附條件和附期限的合同,理解效力待定合同制度,把握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制度,運用締約過失責任和返還財產制度。需要注意基本概念和重點難點問題,同時更要注意知識在實際中的運用,能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及案例。具體安排以官方發布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