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考委對自學考試學士學位授予政策調整后執行問題作出規定
2025-07-08 來源:中國教育在線
根據省教育廳、省學位委員會關于調整我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通知(浙教高教〔2002〕223號),省自考委對學士學位授予條件調整后學位授予的執行問題作出如下規定: 1、自學考試本科畢業生各門課程(含外語、畢業論文或畢業設計)成績合格,畢業論文(設計)成績達到或超過本專業本次畢業論文(設計)平均成績,各課程平均成績(含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成績)排名居本專業前15%,有關高校可授予相應的學士學位。如因專業畢業人數不足10人而超過15%的授予比例,但畢業生成績確屬優秀者,由學校酌情考慮授予學位。 2、畢業論文、畢業設計考核成績評定調整為百分制。 3、簡化學士學位申辦手續。今后學位授予不再由自考生自行申報,每屆畢業生中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自考生名 單由省自考辦在每次畢業審定工作結束后一個月內向有關主考學校提供并告示自考生。自考生按學校要求直接向學校辦理有關手續。學校對自考生的學位授予工作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4、鑒于有極少數自考生在此前已按原學位授予規定參考、有的自考生已完成了畢業論文(設計)考核(原成績未按百分制計分),各校可考慮按原學位授予規定要求,做好畢業生的學位授予工作。 (浙江大學對主考專業的“學士”學位授予政策另有規定,詳情向浙大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