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培訓等學分或可轉換,廣東探索高等教育學分認定轉換體系
2025-01-09 來源:中國教育在線
南都訊 記者賀蓓 日前,廣東省廳公布《關于認定和轉換工作實施意見(試行)》。
《試行意見》具體明確了同等及以上、低一級、、在線、職業資格、非職業資格、培訓、業績類成果等八大類別的認定和轉換辦法。
《試行意見》明確,省廳鼓勵不同聯合制定人才培養方案、銜接標準,開展合作培養,進行認定和轉換。開展普通、高職與以為基礎的認定試點,探索普通、職業和相互融通的途徑與機制。
2019年12月24日,在華工城校區圖書館舉辦海上絲綢之路歷史文化展。南都記者 陳輝 攝
目標:初步建立認定和轉換體系
記者了解到,為推進認定和轉換工作,建立和完善廣東省銀行制度,實現認定、積累和轉換,促進各級各類的溝通和銜接,搭建人才成長立交橋,廣東省廳制定《關于認定 和轉換工作實施意見(試行)》。
《試行意見》以探索建立多種形式成果認定機制,暢通的不同類型、與非、校內與校外之間轉換通道,促進優質資源開放共享,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成果認定和轉換制度,促進各級各類的縱向銜接、橫向溝通,推動建設全民、終身的型為指導思想。
《試行意見》的目標,是初步建立認定和轉換體系,促使各級各類的溝通和銜接方式更加靈活、渠道更加暢通,成為全民、終身的型的有力支撐。
辦法:
認定和轉換的全部不得超過相關總的50%
《試行意見》適用于廣東省普通、高職與的各類在籍學生。適用廣東省各經部正式備案或批準的、。適用于境內外本之間、及非成果認定和轉換。
《試行意見》,原則上,認定和轉換的全部不得超過相關總的50%。內容相同或相近的職業資格、培訓、競賽獎勵等成果不得重復轉換,以最高級所認定的進行轉換。
《試行意見》具體了:同等及以上、低一級、、在線、職業資格、非職業資格、培訓、業績類成果等八大類別的認定和轉換辦法。
記者留意到,這八大類可根據一定原則和一定比例,可認定和轉換為相應對應的。
省廳:
鼓勵不同聯合制定人才培養方案,進行認定和轉換
《試行意見》明確,省廳支持同區域、同層次,按照自愿原則,采用協議、聯盟等方式,通過互選互認、開設課、學生交流、聯合培養等形式,簡化認定程序,擴大認定范圍,增加學生外校機會。
同時,省廳鼓勵不同聯合制定人才培養方案、銜接標準,開展合作培養,進行認定和轉換。開展普通、高職與以為基礎的認定試點,探索普通、職業和相互融通的途徑與機制。
據悉,認定和轉換其他類型成果和的實施辦法,另文制定公布。該意見自2019年10月24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解釋權在廣東省廳。
附:八大類別的認定和轉換辦法:
(一)同等及以上的認定和轉換
1.同等及以上的認定和轉換為的,原則上不得超過相關總的50%。
2.已具有系列及以上者,或已參加系列及以上層次的者,進入,其所學與現有名稱相同或相近,教學目標相近,教學內容相關度在80%以上,可認定和轉換為對應的。
3.已具有系列及以上者,或已參加系列及以上層次的者,進入,其所學與現有名稱相同或相近,教學目標相近,教學內容相關度在80%以上,可認定和轉換為對應的。
(二)低一級的認定和轉換
1.低一級的認定和轉換僅適用于技能類。
2.低一級的認定和轉換為的,原則上不得超過相關總的25%。通過統一的學生和除外。
3.已具有系列中職(含技工)及同等者,進入,其所學與現有該類名稱相同或相近,教學目標相同,教學內容相關度達到100%,可認定和轉換為的。
4.已具有系列及同等者,進入,原所學與現有該類名稱相同或相近,教學內容相關度達到100%,可認定和轉換為對應的。
(三)的認定和轉換
通過的,以為基礎,名稱相同或相近,大綱和教學內容相關度80%以上,不分層次,可認定和轉換為相近或相同的對應,原則上不得超過相關總的50%。
(四)在線的認定和轉換
1.在線是指在國內外主流開放獲得的。
2.在線的認定和轉換為的,原則上不得超過相關總的25%。
3.各以在線的教學目標、教學課時、教學內容和考核等內容為依據認定和轉換對應的。
(五)職業資格的認定和轉換
1.職業資格是指按照職業標準,通過政府認定的考核鑒定,對勞動者的技能水平和從業資格進行評價和認定的。
2.職業資格的認定和轉換為的,原則上不得超過相關總的25%。
3.根據職業資格級別和內容相關程度,可認定和轉換為相應對應的。
(六)非職業資格的認定和轉換
1.非職業資格指技能等級、專項能力、政府認定的行業等。
2. 非職業資格的認定和轉換為的,原則上不得超過相關總的25%。
3.根據非職業資格的級別和內容相關度,可認定和轉換為相應對應的。
(七)培訓的認定和轉換
1.培訓是指由行政部門認定的有關職業技能、和崗位培訓等方面。
2.培訓的認定和轉換為的,原則上不得超過相關總的25%。
3.根據培訓的級別和內容相關程度,可認定和轉換為相應相關對應的。
4.培訓認定和轉換為,有效期為者獲得培訓之日起的 3 年內。
(八)業績類成果的認定和轉換
1.業績類成果主要指個人取得學術、職業或其他方面的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創新創業、科學研究、服務、文化傳承、競賽獎勵等。
2.業績類成果的認定和轉換為的,原則上不得超過相關總的25%。
3.省級以上技能、競賽等競賽獎勵獎項,根據競賽內容、級別和名次,經評審后可認定和轉換為相應對應的。
4.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代表傳承人、技能大師和工匠大師,其所學與其專長相匹配,相應應其成果并分配相應。
5.職業經歷、實習、志愿服務、創新創業、科學研究、服務、文化傳承、專利版權等體現資歷、資格和能力的成果,通過一定的標準和程序,經認定后可轉換為相應對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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