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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自考《勞動法》復習資料(二)

2025-07-08 來源:中國教育在線

  勞動法:是指調整勞動關系有密切關系的其他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勞動關系:是指在實現社會勞動過程中,勞動者與所在用人單位之間的社會勞動關系。

  公民的勞動權:是指公民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能夠享有平等的就業機會和選擇職業的自主權。

  休息權:是指勞動者除了規定的工作時間以外可以自行支配時間的權利。

  勞動法的調整對象:是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有密切聯系的其他關系。

  勞動關系的特征:1、勞動關系是在實現勞動過程中所產生的關系;2、勞動關系的雙方當事人各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3、勞動關系的一方勞動者要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并遵守單位內部的勞動規則。

  與勞動關系密切聯系的社會關系有:1、管理勞動力方面的關系;2、社會保險方面的關系;3、處理勞動爭議所發生的某些關系;4、工會組織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5、有關對執行勞動法進行監督檢查而發生的關系。

  我國勞動法體系結構由下列法律制度組成:1、促進就業制度;2、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制度;3、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4、工資制度;5、勞動安全制度;6、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制度;7、職業培訓制度;8、社會保險和福利制度;9、勞動爭議制度;10、監督檢查制度;11、法律責任。

  我國勞動法的基本原則:1、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的原則;2、勞動者享有職業培訓的權利和義務的原則;3、勞動者享有獲得報酬和社會保險的權利的原則;4、勞動者享有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的原則;5、勞動者享有休息休假權利的原則;6、勞動者有組成工會和民主參與權利的原則;7、在勞動方面男女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則;8、提請處理勞動爭議的權利的原則。

  勞工法規:是指資本主義原始積累時期,新興的資產階級和資產階級化的封建貴族為剝削工人公開使用暴力頒布的一系列血腥恐怖的“關于工資雇傭勞動的立法”。

  新中國勞動立法幾個階段:1、1949-1956,建立和形成時期;2、1957-1976,復蘇到低谷時期;3、1976年至今,恢復和大發展時期。

  國際勞動立法:起源于19世紀初,主張采取國際統一行動處理勞資關系中普遍、共同的問題的思想,其立法主要形式是國際勞工公約和建議書。

  國際勞工組織:成立于1919年巴黎和會,通過制定國際勞工公約和建議書來影響成員國勞動立法的國際性政府間組織。

  國際勞工公約:是指國際勞工組織制定的公約,對批準的成員國具有約束力。

  國際勞動立法的主要內容:1、基本權利;2、就業政策;3、工作條件;4、社會保障;5、女工、童工、未成年工、老年工人以及特殊工人的勞動保護、勞動福利;6、勞動關系;7、勞動管理。

  國際勞工公約和建議書的作用:1、公約一經會員國批準,就對批準國具有約束力,未批準公約的會員國有義務向勞動局提交為什么尚未批準的報告;2、建議書供各國在制定本國勞動法律時參考;3、國際勞工公約和建議書提出的勞動立法標準,對成員國制定或修改本國勞動立法產生明顯推動作用,成為勞動立法的重要參考依據,這對推動各國勞動立法趨向協調起著積極作用。

  勞動法律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律規范,在實現社會勞動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

  勞動法律關系內容:是指勞動法律關系主體雙方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勞動法律關系與勞動關系的區別與聯系:區別1、勞動關系屬于經濟范疇,勞動法律關系屬于上層建筑;2、勞動關系形成以勞動為前提,實現在社會勞動過程中,勞動法律關系的形成則是以勞動法律規范存在為前提,發生在勞動法律規范調整勞動關系的范圍內;3、勞動關系內容是勞動,雙方形成支配與被支配的關系,勞動法律關系則是法定的權利與義務,雙方必須依法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聯系是:勞動關系是勞動法律關系產生的基礎,勞動法律關系則是勞動關系在法律上的反映。

  勞動法律關系的特征:1、勞動法律關系的主體雙方具有平等性和隸屬性;2、具有國家意志為主導、當事人意志為主體的特征;3、具有在社會勞動過程中形成和實現的特征。

  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的內容:權利有:1、同用人單位依法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權利;2、職工推舉代表或工會代表職工同企業簽訂集體合同的權利;3、按照自己勞動數量和質量領取勞動報酬的權利;4、休息、休假的權利;5、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6、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獲得特殊勞動保護的權利;7、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8、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9、組織工會和參加企業民主管理的權利;10、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11、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有:1、按時、保質、保量地完成生產任務或工作任務;2、提高職業技能水平;3、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4、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5、愛護和保衛公共財產;6、保守國家機密和單位業務機密等。

  平等就業:是指勞動者享有平等的就業權利和就業機會,含義有二:1、勞動者享有平等的就業權利,勞動者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岐視;2、勞動者享有平等的就業機會,任何人就業機會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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