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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學院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校外教學點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校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校外教學點建設和管理,規范辦學行為,加強教育教學管理,提高高等學歷繼續教育的教育質量,促進我校繼續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教育部關于推進新時代普通高等學校學歷繼續教育改革的實施意見》(教職成〔2022〕2號)、《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嚴格規范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校外教學點設置與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職成廳〔2022〕1號)和《自治區教育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校外教學點設置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桂教規范〔2023〕14號)等文件要求,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校外教學點是指為滿足學校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教學需要,以平等協商方式與校外其他法人單位(以下簡稱設點單位)合作,依托設點單位的場地、人員、設施等資源開展教學的場所。
第三條校外教學點是學校開展招生宣傳、線下面授、學習輔導、集中考試、實驗實訓、畢業指導、學生服務與管理等教育教學活動的場所,是學校舉辦高等學歷繼續教育的依托和服務延伸。
第四條校外教學點要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遵守法律法規,嚴格執行教育部、自治區教育廳、學校和設點單位的相關政策制度。
第五條校外教學點在業務上接受學校的領導,并接受自治區教育廳的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本管理辦法適用于我校在區內所設立的所有校外教學點。
第二章  管理體制與職責
第七條學校承擔高等學歷繼續教育辦學主體責任,根據學校辦學定位、優勢特色、發展規劃、監管能力以及地方人才需求,按照國家和我區有關要求和設點單位條件,合理規劃校外教學點布局,嚴格控制校外教學點數量,慎重選擇設點單位,合理設置校外教學點,完善規章制度,強化質量管控,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做好校外教學點管理工作,確保在高校治理能力范圍內有限設置,并能管得住、管得好。
第八條設點單位負責落實辦學資源配置,建立健全組織機構,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教學人員、教輔人員;對校外教學點工作實行常態化管理;及時反映和處理存在的問題。
第九條校外教學點是學校開展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校外教育教學活動的主要場所,應當根據學校要求承擔以下職責:
(一)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遵守法律法規,嚴格執行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和設點單位的各項政策制度;
(二)配合學校完成有關教學組織、學生活動組織與管理工作,做好輔導教師、管理人員等的推薦與管理工作;
(三)配合學校開展校外教學點所在區域內的招生宣傳、咨詢服務、學生報名注冊、學生日常管理、學籍管理以及教學檔案管理等工作;
(四)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要求,配合做好教師的師德師風教育和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五)為師生員工提供后勤保障服務,負責場地、消防、食品、衛生、網絡信息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警處理機制;
(六)建立健全行政、教學、后勤、財務等各項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崗位責任制;
(七)定期對所承擔的輔助教學和管理工作進行自查,并配合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檢查。
第三章  校外教學點設置與備案
第十條校外教學點設置要符合學校自身辦學定位、優勢特色、發展規劃、監管能力,以及地方人才需求。校外教學點布局要合理,設置條件和數量要符合教育部及自治區教育廳有關文件要求。
第十一條設點單位設立校外教學點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設點單位原則上應為普通高校、職業院校、成人高校、開放大學以及設有內部培訓機構的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確有需要,高校也可在設有內部培訓機構的國有大中型企業設置校外教學點,但僅限招收該企業內部職工,不得面向社會招生。適當保留辦學條件良好、管理規范、保障有力的民辦非企業單位作為設點單位,總體數量只減不增。民辦非企業單位作為設點單位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取得三年以上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的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
2.具有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3.辦學內容包括成人文化教育。
第十二條開設教育相關專業的校外教學點必須設置在具有師范專業培養資質的普通本科院校、職業院校。開設醫藥衛生相關專業(按規定不能以校外教學形式開展的學歷繼續教育專業除外)的校外教學點必須設置在具有醫學專業培養資質的全日制普通高校、職業院校或者二級甲等及以上公立醫院,且只允許招收具有從業資格的醫務工作人員。醫學類專業只允許招收已取得執業醫師資格的人員。
第十三條設點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與高等學歷繼續教育辦學規模和專業設置相適應的輔導教師、教輔人員和管理人員。至少配備3名專職管理人員(含負責人1人),專兼職管理人員與在籍學生比例不低于1:200(在籍學生數是指具有學籍并在本校注冊的學歷繼續教育學生數);
(二)具有滿足專業教學需要和學習需求的設施設備、學習資源等軟硬件條件。學生規模為200人以下的,每個校外教學點教學計算機數不低于40臺,每增加100人按照1:10增加;開設外語類專業的還應當配備不少于40座的語音室;
(三)具有固定的、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衛生防疫、網絡安全等有關標準和要求的教學場所。學生規模200人以下的,場所總面積不小于500平方米,學生規模每增加100人,場所總面積增加50平方米;
(四)具備滿足專業實踐教學需要的相對固定的校外實習實訓基地:
(五)無不良辦學或校外服務記錄;
(六)具備有關教育行政部門和主辦學校規定、合作協議約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校外教學點設置與備案
(一)學校每年12月底前,按照自治區教育廳年檢結果和學校發展規劃,對校外教學點予以調整,并向自治區教育廳報送備案文件和變更材料。
(二)學校對擬設置的校外教學點及開設的相應專業進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核查擬設點單位的背景、資質,并進行實地考察。經學校黨(常)委會或校長辦公會審議、面向社會公示無異議后,通過信息平臺于每年1月底前向自治區教育廳提交校外教學點備案材料。
備案材料包括:
1.備案表;
2.學校的申請報告,內容包括設置校外教學點及開設相應專業的必要性、可行性及保證教育質量的管理措施等材料,學校對設點單位的考察報告,內容包括設點單位資質、辦學條件等基本情況;
3.校黨(常)委會或校長辦公會會議紀要;
4.公示及問題處理相關材料;
5.擬設點單位法人證書副本復印件。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應提供用于高等學歷繼續教育的辦學場地證明(如不動產權證、租用協議等),還需提供教育行政部門辦學許可證(滿三年)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當地具有法人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證明報告(包含資產來源、資金數額、資金使用情況、產權所屬等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文件);
6.擬設點單位承諾書;
7.學校與設點單位簽署的合作協議;
8.擬設校外教學點的管理方案和辦學風險應急預案;
9.學校辦學承諾書;
10.學校全日制本專科教育專業目錄,擬開設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專業的人才培養方案、教學計劃和主干課程教學大綱;
11.其他必要的材料等。
第十五條學校與設點單位簽署的合作協議須經學校歸口管理部門統一審批,協議雙方必須具備法人資格,由學校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簽字人、設點單位法人代表共同簽字,加蓋學校公章和設點單位法人行政公章。協議內容包括但不僅限于以下條款:
(一)校外教學點的名稱、地點、管理人員等基本情況;
(二)可供校外教學點使用的辦學條件,含輔導教師、教輔人員情況、場地、設施設備和學習資源等;
(三)學校與校外教學點的職責、權利和義務;
(四)在校外教學點開設的專業名稱、層次、學制、培養目標、招生對象、線下面授教學和輔導(含實踐教學)學時比例、擬招生人數、招生范圍、學費標準等;
(五)學校與設點單位的經費分配比例;
(六)履行協議的有效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年);
(七)終止合作協議的情形;
(八)變更協議及違反協議的處理辦法等。
第十六條校外教學點備案有效期按照自治區教育廳要求執行。有效期滿或在有效期內設點單位名稱、法人、地點、性質等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需按新增校外教學點要求重新備案。
第四章 教育教學管理
第十七條學校將校外教學點納入學校整體教育教學質量監控體系,指導校外教學點落實教學計劃與要求,完善相關教學條件,配備與校外教學點學生規模相適應的師資和管理隊伍。對校外教學點開展的招生、教育教學、考試、考核、論文指導、學生管理等工作進行全過程指導和管理,實施質量監控。
第十八條學校聘任的兼職教師、輔導教師統一納入學校師資隊伍發展規劃和管理,加強師德師風建設,定期組織對校外教學點教學與管理人員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
第十九條配備師德師風良好、恪守職業行為準則、與校外教學點學生規模相適應的師資和管理隊伍。主講教師和輔導教師應具備教師資格。主講教師由學校專任教師和正式聘用的兼職教師擔任。其中學校選派的任課專任教師須具有高等學校教師資格和中級及以上職稱,具有較高的專業水平和豐富的教學經驗;兼職教師主要由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或具有高等學校教師資格的教師擔任。輔導教師為承擔高等學歷繼續教育課程輔導答疑、批改作業、輔導實驗實訓、組織課堂討論等任務的輔助教學人員,輔導教師由學校選派,也可由校外教學點推薦經學校認定,輔導教師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思想政治素質高,教學和管理經驗豐富。高級職稱教師比例和師生比符合教育行政部門有關要求。
第二十條學校根據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專業教學要求,依托校外教學點采用線上線下混合式教學形式、翻轉課堂、虛擬仿真實驗實訓等基于現代信息技術、靈活多樣的教學模式。線下面授教學(含實踐教學環節)原則上不少于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總學時的20%。
第二十一條學校強化招生廣告宣傳管理,招生簡章等材料應統一由學校印發。統一歸口招生管理,不得委托各院(系)、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校外教學點未經學校書面授權不得自行開展招生宣傳,不得夸大宣傳或委托其他組織(個人)代為招生宣傳;不得虛假承諾或對教育效果作出明示、暗示的保證性承諾;不得提供“代報名”“代學”“替考”等違規托管服務;不得跨省開展招生和宣傳。
第二十二條學校對校外教學點學生學籍注冊進行統一管理,負責所有學生的入學資格復查、電子學籍學歷注冊和變更審查,嚴格執行學生前置學歷資格、畢業資格和學位資格審查制度,嚴格按照國家學歷、學位授予管理要求,頒發學歷、學位證書,確保規范性、真實性、及時性、完整性。所有學生學籍檔案必須由學校保存。
學校嚴肅學風考紀和考勤考核,嚴格畢業要求,對無故不參加教學活動、規定學習年限內不能完成學業、不符合畢業條件的學生,應及時給予退學處理。加強畢業論文(設計)指導與服務,確保全程指導、全員查重,原則上本科學生應全員答辯;嚴肅處理論文抄襲、代寫等學術不端行為,嚴把學位授予關,健全人才培養質量過程監管制度。
第二十三條校外教學點要構建良好的學習環境,加強日常學業輔導和教學支持服務,暢通學生咨詢渠道,協助學校做好學生學業預警,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校外教學點不應以校外教學點名義從事獨立辦學等超出校外教學點職責和設點協議范圍的活動;不得點外設點;未經學校同意、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不得隨意變更辦學地址。
第五章  經費管理
第二十五條學校依據上級財政、發展改革部門核定的學費標準收取學費,所有收入納入學校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學校向學生開具學費非稅收入正式票據。納入學校財務管理與監督體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不得抽逃挪用學費,嚴禁上繳前分配。各校外教學點不得自立收費項目,不得假借學校名義向學生私自收取或攤派任何費用。
第二十六條嚴格執行學校與校外教學點協議規定的學費分成比例,確保教學經費投入。
第二十七條校外教學點的經費,必須用于校外教學點的招生、教學、管理和改善辦學條件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條學費必須由學生全額直接上繳學校財務賬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代收、代繳學費,不得超標準收費、搭車收費。
第二十九條學校和設點單位的經費使用和管理應當符合相關規章制度,并納入學校和設點單位財務管理與監督體系,強化內控管理機制,不得抽逃挪用學費、損害學生合法權益。
第六章  監督管理及風險防控
第三十條學校將學歷繼續教育納入學校整體發展規劃,將校外教學點建設納入學校黨委重要議事日程,厘清學校與設點單位之間的責、權、利。
第三十一條建立健全行政、教學、后勤、財務等各項管理制度和監管機制,嚴格執行崗位責任制;定期對所承擔的輔助教學和管理工作進行自查;配合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檢查;學校定期開展校外教學點檢查評估,及時堵住風險漏洞。
第三十二條學校根據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合理設置專業和培養規模,每年根據校外教學點的辦學情況、教學質量等核定招生計劃,并嚴格執行。
第三十三條對于在學校組織的檢查中,在辦學條件、教學管理、經費、招生等方面存在突出問題,無法保證正常教學開展的校外教學點,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整改等處理。限期整改仍不達要求者,停止當年招生資格,短期內難以改善者,根據不同情況給予停止招生或撤銷校外教學點處理。
第三十四條對于連續兩年學生繳費率、網上學習點擊率、參加考試率、學生畢業率排名靠后者,將限制、停止招生直至終止合作辦學資格。
第三十五條對于連續兩年不招生的校外教學點,視為自動撤銷,終止辦學協議。對連續兩年生源較少(連續兩年招生數少于100人)的校外教學點,予以撤銷。
第三十六條對于辦學資質達不到要求、辦學內容與高等學歷繼續教育不符、超過有效期限者,予以撤銷。
第三十七條對于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發布虛假招生信息、擾亂正常招生秩序、違規收費、管理混亂、出現重大責任事故,給學校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校外教學點,學校實行一票否決制,堅決終止合作辦學資格,并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經終止或者撤銷的校外教學點,要妥善處理好后續工作。確保完成在籍學生教學任務,直至學生畢業。
(一)做好在籍學生的后續管理工作:一種方式是與相近的校外教學點辦理有關資料、學籍、經費等方面的清理移交工作,將學生轉移到相近的校外教學點完成學業;另一種方式是責令校外教學點設點單位在終止辦學過程中,全力維持校外教學點穩定與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實現安全平穩過渡。必要時學校要派出得力干部或工作組監督校外教學點設點單位開展善后工作,以保證學生正常完成學業;
(二)校外教學點撤銷后,不得以河池學院名義從事任何形式的教育或培訓活動,否則追究其法律責任;
(三)已撤銷的校外教學點,原則上不再批準設立教學點。
第七章  年檢
第三十九條校外教學點實行年檢制度,年檢定于每年的11月份進行。年檢的內容包括:辦學行為、財務管理、教學管理、師資和管理人員配備、設施資源、專業設置、招生宣傳等。
第四十條年檢程序
(一)校外教學點自檢:校外教學點對照國家和自治區教育行政部門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認真做好自檢自評工作,按要求按時將年檢材料報送給學校;
(二)學校檢查:學校組織專家對校外教學點報送的材料進行逐一檢查并給出年檢意見,按要求向自治區教育報送年檢材料;做好其余材料留存備查工作;
(三)自治區教育廳復檢:學校應按要求每年提交上一年度年檢材料,自治區教育廳組織專家對年檢材料進行復核,并向社會公布年檢結果。
第四十一條年檢工作要求按照自治區教育廳關于校外教學點年檢工作要求執行。
第四十二條對于年檢結論為“合格”的校外教學點可以繼續辦學;年檢結論為“基本合格”的,要限期完成整改,整改期間視情況對校外教學點采取調整招生計劃等限制措施,整改到期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按“不合格”處理;年檢結論為“不合格”的校外教學點將按“停招”處理。
第八章  獎懲
第四十三條為加強對校外教學點的管理,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和管理水平,學校應探索建立有利于規范辦學和保障質量的校外教學點管理機制,定期分析研判本校高等學歷繼續教育辦學情況,對優秀校外教學點及其工作人員進行表彰獎勵,對存在風險隱患和突出問題的校外教學點責令其進行整改并給予相應處置。
第四十四條學校根據校外教學點招生規模、管理水平和工作業績等制訂評比標準、確定評選比例,對評選出的優秀校外教學點及先進工作人員,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五條校外教學點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校視情況給予校外教學點約談、通報批評、限期整改、調減招生、撤銷校外教學點等處罰,將相關設點單位列入“黑名單”,并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一)未按校外教學點設置規定要求設置校外教學點的;
(二)不履行校外教學點職責和合作協議或者以學校名義變相獨立辦學等超出校外教學點職責和合作協議進行活動的;
(三)違反招生規定,違規發布招生信息,存在虛假承諾、惡性搶奪生源等嚴重擾亂招生秩序行為的;
(四)辦學條件不達標,教育教學管理混亂,教學環節不落實,教學質量無法保證,變相買賣文憑的;
(五)考紀不嚴、考風不正,發生群體性作弊、替考行為的;
(六)違規委托收費,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存在“代報名”“代學”“替考”等行為,經費管理混亂的;
(七)教師、教材出現意識形態問題或師德失范行為的;
(八)未經學校法人書面授權,主講教師、輔導教師、管理人員發布或以教育咨詢、學歷提升服務等名義變相發布涉及學校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廣告宣傳的;
(九)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的情形。
第四十六條對要求整改的校外教學點,學校應指導校外教學點限期改正,整改期滿后由學校提交整改報告,經自治區教育廳核查確認整改合格后,方可繼續招生。
第四十七條負有監管責任的單位和個人因瀆職而造成高等學歷繼續教育事業損害的,視情節輕重,根據學校有關規定分別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由河池學院繼續教育學院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河池學院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校外教學點管理辦法(試行)》(校政發〔2024〕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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