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活動,保護自費出國留學人員的合法權益,2012年11月29日,教育部對1999年由教育部、公安部和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發布的《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管理規定》、《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管理規定實施細則》(教育部、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號和第6號)進行了全面修訂,并將兩個規章的內容予以合并,形成了《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一)下放中介服務資質的審批權。征求意見稿將審批權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實施,同時為加強國家的宏觀統籌,要求各省在作出許可決定前報教育部備案。
(二)修改有關中介機構跨省、市經營活動的規定。《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取消了教育部對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跨省開展業務的審批,但關于跨地區開展業務的相關管理手段未能及時調整,造成跨地區經營存在無序狀態,亟待解決。征求意見稿提出如下思路:(1)原則上應當在資格認定書核定住所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區域內開展經營活動;(2)超出經營區域的,可以設立子公司等形式,另行申請資格認定。
(三)規范中介機構行業協會的運作。行業協會在規范經營者行為、促進行業自律和推動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方面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國一些省市也已經或正在籌備建立行業協會。因此,征求意見稿專門明確了行業協會的職能和地位。
(四)明確境外機構不得參與中介服務的規則。國務院《關于加強出入境中介活動管理的通知》(國發[2000]25號)規定“禁止境外機構、個人在我境內以任何形式從事出入境中介活動”。根據這一規定,并參照國務院近期頒發的《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中“國外的企業、機構或者個人不得在中國境內招收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等條款,征求意見稿中規定了境外機構、外國在華機構、中外合資機構以及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不得在中國境內從事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
(五)加強和改善監管。1、明確各部門管理職責。修訂稿第五條以列舉方式明確各方面職責,進一步明晰教育、工商和公安等部門的管理職責;2、建立、健全服務合同制度。由主管部門制定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合同格式范本,要求中介服務機構根據格式范本,制定統一的合同文本。3、建立備用金制度,要求中介服務機構在指定銀行存入一定數額的備用金,由教育主管部門實行監管,以保證服務對象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能夠及時得到賠償。備用金制度已在實踐中經過一段時間的試點,取得了較好的效果。4、在第五章罰則中,全面梳理了實踐中存在的違法違規情形,予以列舉,并進一步完善了相關的責任與處罰辦法。
比較令人遺憾的是,針對一些機構以留學咨詢和個人留學工作室從事留學中介服務的問題,在新規定的征求意見稿中仍沒有明確的規定,沒有明確的界定和處罰機制。
特別鳴謝(以下提供數據支持的機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門戶網站(www.moe.edu.cn)
2、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教育涉外監管信息網 (www.jsj.edu.cn)
3、中國統計年鑒
4、美國駐華使館、澳大利亞駐華使館、加拿大駐華使館、英國駐華使館數據支持
5、 美國教育在線、美國教育聯盟 (www.xueus.com)
6、英國駐華使館文化教育處考試部數據支持
7、ETS(美國教育考試服務中心)數據支持
8、GMAC(管理專業研究生入學考試委員會)數據支持
9、2012美國門戶開放報告
10、《2010年就業藍皮書》
11、中國教育國際交流中心“中國國際教育展”調查報告
12、留學監理網(www.liuxue315.edu.cn)
13、《中國教育在線2012年高招調查報告》
14、加拿大教育中心中國辦公室(www.educanada.cn)
15、北京留學服務行業協會(bossa.bjedu.cn)
17、《人民日報》
18、《中國教育報》
19、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