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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考試院關于印發《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課程頂替規定》《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課程免考規定》《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省際轉考管理規定》的通知(浙教試院〔2023〕108號)

2024-01-05 來源:中國教育在線

【導語】中國教育在線自學考試頻道了解到浙江省教育考試院《浙江省教育考試院關于印發<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課程頂替規定><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課程免考規定><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省際轉考管理規定>的通知(浙教試院〔2023〕108號)》已公布,具體如下:

浙江省教育考試院關于印發《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課程頂替規定》《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課程免考規定》《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省際轉考管理規定》的通知(浙教試院〔2023〕108號)

各主考學校,各市、縣(市、區)教育考試院(考試中心、自考辦):

根據《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印發<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開考專業清單(2021年)>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業基本規范(2021年)>的通知》(教職成廳〔2021〕2號)有關要求,我院組織各主考學校對現行開考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業基本規范(2021年)》中的54個專業考試計劃進行了全面修訂,并下發了《浙江省教育考試院關于公布〈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業考試計劃(2023年)〉的通知》(浙教試院〔2023〕105號)。由于本次專業考試計劃修訂面廣、幅度大,為切實保障考生利益,我院對修訂前、后各專業考試計劃的課程進行了梳理、比較,在充分征求主考學校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課程頂替規定》,并對《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課程免考規定》《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省際轉考管理規定》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并周知廣大考生。

浙江省教育考試院

2023年12月28日

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課程頂替規定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和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開考專業清單》《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業基本規范》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專業考試計劃開考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浙江省教育考試院關于調整和歸并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業代碼和名稱等事項的通知》(浙教試院〔2018〕74號)中所列專業計劃(簡稱原計劃)和《浙江省教育考試院關于公布〈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業考試計劃(2023年)〉的通知》(浙教試院〔2023〕105號)中所列專業考試計劃(簡稱新計劃)中符合規定要求的課程,考生可在畢業申請時進行頂替,頂替規則詳見《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課程頂替表(一)》(附件1)。其他與新計劃課程代碼、名稱不同的不能按規定頂替的課程,可以在新計劃選考課中使用一次。

第三條  原已合格的公共政治課,按《浙江省教育考試院關于調整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公共政治課課程設置的通知》(浙教試院〔2007〕26號)頂替規定執行,詳見《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課程頂替表(二)》(附件2)。

第四條  符合規定要求的非學歷證書或成績可以頂替專業考試計劃中相應課程,頂替規則詳見《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課程頂替表(三)》(附件3)。以非學歷證書或成績頂替的課程成績記為“合格”。

第五條  通過免考終審確認的課程不能再用于其他課程的頂替。

第六條  尚未制定新計劃的8個專科專業,課程頂替規則另行公布。

第七條  本規定由浙江省教育考試院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規定自2024年1月起實施。

附件: 1.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課程頂替表(一)

2.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課程頂替表(二)

3.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課程頂替表(三)

附件1

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課程頂替表(一)

浙江省教育考試院關于印發《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課程頂替規定》《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課程免考規定》《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省際轉考管理規定》的通知(浙教試院〔2023〕108號)

附件2

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課程頂替表(二)

浙江省教育考試院關于印發《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課程頂替規定》《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課程免考規定》《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省際轉考管理規定》的通知(浙教試院〔2023〕108號)

附件3

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課程頂替表(三)

浙江省教育考試院關于印發《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課程頂替規定》《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課程免考規定》《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省際轉考管理規定》的通知(浙教試院〔2023〕108號)

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課程免考規定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關于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免考課程的試行規定》和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開考專業清單》《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業基本規范》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專業考試計劃開考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承認學歷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和經國家教育部批準或同意備案的成人高等學校的研究生、本科和專科畢業生以及本科結業生、肄業生、退學生,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生繼續報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專科專業者,均可按本規定免考確已學過且成績合格的自學考試專業考試計劃規定的公共基礎課或名稱和要求相同的專業課程。

第三條  “公共基礎課程”包括思想政治課程和各類專業一般均設置的公共課程(詳見附件)。“名稱和要求相同的專業課程”是指與自學考試專業考試計劃規定的專業核心課或推薦選考課課程名稱相同、課程類型相同、學分相當的課程。“課程類型相同”是指課程同為理論課程或實踐課程。“學分相當”是指各類高等學校畢業生在校學習該課程獲得的學分或所學學時折算的學分(自學考試各課程學分見浙江省教育考試院公布的專業考試計劃,每學分相當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課堂授課17或18學時)必須達到或超過自學考試課程規定的學分要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生按照課程代碼和課程名稱相同的原則執行。

第四條  各類高等學校研究生和本科畢業生報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科專業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績的公共基礎課或名稱和要求相同的專業課程。

第五條  各類高等學校的專科畢業生,本科結業生、肄業生、退學生報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績的公共基礎課。

第六條  已取得國家承認學歷的研究生、本科和專科畢業生報考自學考試本、專科專業,可免考能代表其原所學專業性質的公共基礎課,例如漢語言文學專業可免考“大學語文”,數學專業可免考“高等數學(經管類)”,物理專業可免考“物理(工)、物理(工)(實)”,英語專業可免考“英語(一)”或“英語(專)”或“英語(二)”或“英語(專升本)”等。

第七條  我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生繼續報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專科專業者,申請畢業時,符合要求的課程可以直接或按頂替規定使用,無需辦理課程免考手續;外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生在我省繼續報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專科專業者, 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績的課程代碼和課程名稱相同的課程,按本規定要求辦理免考手續。

第八條  申請免考“英語(一)或英語(專)”須具有高校在校期間2個學期(含)以上英語語言類課程合格成績,申請免考“英語(二)或英語(專升本)”須具有高校在校期間3個學期(含)以上英語語言類課程合格成績。

第九條  已辦理免考手續并獲終審確認的課程,如在申請畢業時的專業考試計劃中已取消的,該課程的免考自動失效。

第十條  自學考試考生(簡稱自考生)須取得所學專業8門課程(單獨設置的實踐課程計課程門數;含理論和實踐的課程,實踐部分不計課程門數)合格成績后方可申請辦理課程免考手續。

第十一條  自考生的課程免考按先網上申請登記、后現場提交材料與初審、省教育考試院終審確認的程序進行。

(一)網上申請登記:自考生一般在每年5月中旬、11月下旬系統開放期間實名注冊并登錄“浙江政務服務網”(www.zjzwfw.gov.cn)〔可通過浙江省教育考試網(www.zjzs.net)“最多跑一次-自考考生免考課程確認網上申報登記”或浙江省教育考試院自學考試信息網(zk.zjzs.net)“我的申請-免考申請”鏈接〕選擇“對自考考生免考課程的確認”按要求進行在線申請。也可通過“浙里辦”APP進行辦理。自考生應對網上登記信息和后續現場提交材料的規范性、完整性、真實性負責。

(二)現場提交材料與初審:現場提交材料按當地所屬設區市教育考試機構公告的時間和地點進行。已完成課程免考申請登記的自考生在規定時間內向當地教育考試機構提供以下材料:

1.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免考申請表

網上申請登記后自行下載打印《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免考申請表》。

2.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

2002年及以后畢業的,提供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打印件。

3.畢業證書(或學歷認證證明)或結業生、肄業生、退學生學歷證明

2002年以前畢業的,提供畢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或學歷認證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結業生、肄業生、退學生學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4.該畢業證書國家是否承認學歷的證明

外省各類成人高校畢業生,畢業證書上無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驗印者,還須提交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開具的關于該畢業證書國家是否承認學歷的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5.本人畢業(結業、肄業、退學)課程成績表

由原畢業(或就讀)學校或考生檔案所在單位檔案管理部門出具的簽有“此件復自(摘自)××同志檔案(畢業證書)”字樣并蓋章的成績證明原件。成績證明應注明學期、原所學課程名稱、學分、學時數、考試成績等信息。

6.部分使用證書課程頂替自學考試專業課程的,如物流管理等專業,還須提交相應證書課程合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各地教育考試機構可在免考申請登記時間內、初審前,登錄政務服務系統下載查看自考生免考申請登記的課程情況,如發現有原所學或申請免考的課程登記錯誤,要及時聯系自考生進行修改。各地教育考試機構須對自考生提交的免考材料進行初審,并將初審結果上傳政務服務系統。初審合格的材料由各設區市教育考試機構整理后,于上報畢業審核材料時統一送省教育考試院。

(三)省教育考試院終審確認:省教育考試院對各設區市教育考試機構上報的免考材料進行終審后,將終審確認結果上傳政務服務系統,并統一將符合免考條件的課程導入自考生課程成績總庫。申請課程免考的自考生可在每年6月20日、次年1月10日以后登錄浙江省教育考試院自學考試信息網(zk.zjzs.net)進行查詢。各地上報的免考材料由省教育考試院留存備查。

第十二條  申請課程免考的自考生如提供偽造、涂改和虛假證明等材料的,一經查實,將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浙江省教育考試院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24年1月起執行,此前免考規定同時廢止。

附件: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公共基礎課一覽表

附件

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公共基礎課一覽表

浙江省教育考試院關于印發《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課程頂替規定》《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課程免考規定》《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省際轉考管理規定》的通知(浙教試院〔2023〕108號)

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省際轉考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省際轉考工作,提高信息化和科學化管理水平,維護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權威性和嚴肅性,根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省際轉考工作管理辦法(試行)》《浙江省自學考試考務考籍管理工作實施細則》及我省開設課程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籍考生離開原報考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在另一省繼續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時,須辦理省際轉考手續。

第三條  省際轉考分為由我省轉出考籍及由外省轉入考籍兩類。考籍的轉移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直接負責并實施,采用電子轉遞考籍的方式辦理。

第四條  省際轉考以考生考籍電子檔案為主要依據,內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情況信息、合格課程信息(含考試筆跡信息)、獎懲記錄等。

第五條  省際轉考要求

(一)我省轉出

1.專業考試計劃中規定的課程可以轉出,用于頂替專業考試計劃中規定課程的非學歷證書或證書課程,自考生可持相應證書或課程證書直接至外省使用,無需辦理轉出手續。

2.專業考試計劃中理論部分與實踐部分合一且只有1個課程代碼的課程,其實踐部分的成績不得單獨轉出。

3.免考或被頂替的課程及畢業論文(設計)不得轉出。

4.已取得某專業全部課程合格成績的考生,只能在我省辦理畢業手續,不得轉出。

5.考生處于因違反有關考試管理規定被停考或者延遲畢業期間,不得轉出。

6.考生辦理轉入我省手續未滿一年的,不得轉出。

(二)轉入我省

1.由外省轉入我省時,須在我省取得考籍并取得1門或1門以上課程合格成績。

2.考生的轉入課程與我省該課程的課程代碼與課程名稱不一致、或我省從未開設的,我省原則上不予轉入并將轉考考籍退回轉出省。

3.轉入考生應在我省取得專科不少于5門或本科不少于4門合格成績,方可在我省辦理專科或本科畢業申請手續。

第六條  省際轉考辦理程序

(一)我省轉出

1.考生在每年2月21—28(29)日或8月21—31日期間內實名注冊并登錄浙江政務服務網(www.zjzwfw.gov.cn)〔可通過浙江教育考試網(www.zjzs.net)“最多跑一次-自考合格課程跨省轉移確認申請”或浙江省教育考試院自學考試信息網(zk.zjzs.net)“我的申請-轉考申請”鏈接〕按要求進行在線申請。也可通過“浙里辦”APP辦理。

2.省教育考試院在每年3月1日、9月1日后提取、審核考生轉考申請信息數據,將符合轉考條件考生的轉考信息導入教育部教育考試院轉考管理平臺。

3.轉入省省級教育考試機構登錄教育部教育考試院轉考管理平臺,下載由我省轉入該省考生的考籍信息。

4.視轉入省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規定,考生自主確定是否登錄浙江政務服務網下載打印轉考(轉出)登記表及介紹信(也可在浙江政務服務網自行預留的郵箱中下載打印)。

二、外省轉入

(一)考生在轉出省辦理省際轉考手續。

(二)轉出省審核考生轉考申請,將符合轉考條件的考生轉考信息導入教育部教育考試院轉考管理平臺。

(三)省教育考試院于每年3月11日、9月11日后接收、審核外省轉入考生轉考信息,并通過教育部教育考試院轉考管理平臺反饋轉出省。

(四)省教育考試院將符合轉考條件的課程成績導入考生課程成績總庫,并在浙江教育考試網(www.zjzs.net)公布。考生也可自行登錄浙江省教育考試院自學考試信息網(zk.zjzs.net)查詢。

第七條  考生應事先了解省際轉考的條件及轉入、轉出省關于轉考的相關規定與工作程序。轉考申請的材料須真實、準確、完整,對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實,將依法依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八條  本規定由浙江省教育考試院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規定自2024年1月起執行,此前轉考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附件: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轉考(轉出)登記表(樣張)

附件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轉考(轉出)登記表(樣張)

浙江省教育考試院關于印發《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課程頂替規定》《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課程免考規定》《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省際轉考管理規定》的通知(浙教試院〔2023〕1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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